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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正祥财税咨询服务公司
联系人:黄小姐 先生 (会计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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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 话:0755-8650670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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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 机:1868948729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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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|深圳|正祥财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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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时间:2014年09月26日
- 有 效 期:2015年03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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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|深圳|正祥财税
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|深圳|正祥财税
法律依据:
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:
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: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》(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,国务院令第567号)第五条。《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》(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)
设立条件:
(一)有二个以上合伙人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,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二)有书面合伙协议;
(三)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;
(四)有合伙企业的名称;
(五)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
数量及方式:无数量限制,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。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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